提起訴願之程式-訴願機關的處理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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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之程式-訴願機關的處理

提起訴願之程式-訴願機關的處理

(1) 人民向原機關提起 (訴願法§58Ⅱ)

原機關重新審查是否合法妥當:
A. 訴願有理由:自為撤銷變更,並陳報管轄機關 (訴願法§58Ⅱ)。
B. 訴願無理由:
    (A) 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訴願法§58Ⅲ後段)
    (B)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訴願法§58Ⅳ)

(2) 人民向管轄機關提起 (訴願法§59)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3) 人民向其他機關提起 (訴願法§61、58)

參照前述「6.救濟教示瑕疵之情形、C.告知救濟機關錯誤」之說明,此處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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