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舊從輕原則

作者:陳毅弘

從舊從輕原則

從舊從輕原則

1.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2.故倘行為人行為後,法律有所變更,若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則得適用較輕之新法規定。

3.所謂「行為後」係指該罪的不法內涵都完成之後。以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為例,縱然在拘禁期間遇有修法,仍不得主張從舊從輕原則而適用舊法。亦即「繼續犯」須在犯罪「終了」之後遇有修法才得主張從舊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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