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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規定
1.準用再審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1)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2)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被駁回。(家事法§96) 2.準用非訟事件法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法§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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