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

作者:陳毅弘、李由

家事事件法-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

基於一貫之立場,須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法定直接或間接之強制方法

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
1.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
2.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3.執行之急迫性。
4.執行方法之實效性。
5.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家事法§194)

請求有關機關之協助

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家事法§195第1項)

執行過程特別應注意事項

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家事法§195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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