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業務-1

作者:林元元

外匯業務-1

基本概念

一、定義

依管理外匯條例規定,所謂外匯係指外國貨幣、外國票據及外國有價證券。

二、外匯業務

(一)項目種類
出口外匯業務。
進口外匯業務。
一般匯出級匯入匯款。
外匯存款。
外幣貸款。
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
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
其他外匯業務。
(二)辦理外匯業務資格
非外匯指定銀行不得辦理外匯業務,僅能以代收件方式處理。

三、外匯風險

信用風險    
買賣雙方或開狀銀行無法履約導致一方資產損失之風險
市場風險    
即國內外市場發生變化之風險,包含匯率、利率、股價、物價或其他財經指數之變動,對金融資產市價之影響。亦可稱為價格風險。
國家風險    
交易對手國或地區國政治不安與經濟衰退所生之風險。
作業風險    
因制度設計不當、人謀不臧、管理不善等所造成損失之風險。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及金融資產之變現能力,流動性風險係金融資產面對無法出售或須賤價處分之風險。

外匯存款業務

一、文件資料與相關憑證

外匯存款應憑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貸款、外幣票據、外幣現鈔、新台幣結購之外匯及存入文件辦理。存入款項以新台幣結購者,應摯發賣匯水單,其未以新台幣結購者,應摯發其他交易憑證。自外匯存款提出結售為新台幣者,應摯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台幣者,應摯發其他交易憑證。

二、禁止以支票存款辦理

外匯存款不得以支票存款之方式辦理。

三、公告外幣存款利率

外匯指定銀行應於營業場所揭示至少美金、日圓、歐元、英鎊及瑞士法郎等五種貨幣之存款利率。

四、送交列報文件

外匯存款列報資料應於承作之次一營業日,將「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中央銀行核准文件及辦理本項業務所摯發之單證等,隨交易日報表送中央銀行外匯局。外匯指定銀行應逐日編製外匯存款日報表,於次一營業日將辦理外匯存款摯發之單證隨交易報表送交中央銀行。

五、外匯定期存單限制

外匯指定銀行受理客戶持外匯存款定存單質押,承作新台幣授信業務,客戶持有外匯定期存單以下列為限:
客戶本人之外匯定期存單。
本國企業客戶及其海外子公司在本行及其海外子公司在本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外匯定期存單。

六、大陸地區人民外幣存匯業務

外匯指定銀行得受理許可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開設外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帳戶及匯款等。銀行業受理持有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辦理新台幣結匯時,每筆結匯或結購金額未逾十萬美元,銀行業得逕行辦理,其中匯款及受款地區國別為大陸地區。

外匯貸款及外匯保證業務

一、承作條件與限制

承作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外幣貸款應憑客戶提供與國外交易之文件辦理。
(一)    外幣保證應憑客戶提供之有關交易文件辦理。
(二)    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台幣,但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不在此限。

二、保證債務列報文件

保證債務履行應由顧客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辦理。列報文件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截至上月底止、承作外幣貸款及外幣保證之餘額,分別依短期及中長期貸款類別、保證性質,列表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三、對國內廠商海外子公司債務擔保限制

外匯指定銀行(DBU)擔保國內廠商之海外子公司(含大陸地區)向境外外國金融機構借款,對其任一國內申請廠商累計單保金額達五百萬美元之案件,應於每月十日前,填送截至上月底止之資料表送中央銀行外匯局匯款科。

四、信用額度轉申請外幣授信之規範

外匯指定銀行(DBU)得允許客戶將「以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台幣資產為擔保品或副擔保,申請所得之信用額度」,轉供其關係企業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申請外幣授信時使用,OBU辦理上述授信,原則列為無擔保授信。如係由DBU依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徵提擔保品為擔保,並另開立外幣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予OBU者,得視為OBU之擔保授信。

五、外幣授信擔保品限制

外匯指定銀行(DBU)辦理外匯授信,不得以授信戶持有他人存放於境內聯行或他行之新台幣或外幣定存單等作為擔保品。

外匯交易

一、外匯部位交易

(一)外匯指定銀行應自行訂定新台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並檢附董事會同意文件(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則為總行核定之相關文件),報中央銀行外匯局同意核備後實施。總部位限額中,無本金交割新台幣遠期外匯及新台幣匯率選擇權二者合計之部位限額,不得逾總部位限額的五分之一。
(二)各外匯指定銀行內部管理外匯部位應與填報中央銀行外匯局之外匯部位相同。指定銀行做顧客間即期外匯交易,應比照銀行間及其外匯交易於二個營業日內辦理交割,並檢附有關單據(著名實際交割日期)填具交易日報表。
(三)存放於國外銀行資金,應注意安全性,並限於活期存款或不超過三個月之定期存款。

二、新台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

(一)凡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均得辦理遠期外匯交易;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訂約及交割時,均應查核相關交易文件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二)同筆交易不得在其他銀行重複簽約,遠期外匯交易契約期限依實際需要訂定。
(三)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新台幣對外幣遠期外匯交易,依規定得展期時,應注意展期之理由,並依當時市場匯率重訂展期價格,不得依原價展期,並同時注意風險管理。
(四)履約保證金由銀行與顧客訂定。
(五)保證金應依規定計收,且以收取新台幣現金或以可靠之擔保品代替之為限。
(六)遠期外匯案件金額逾一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指定銀行應填報大量遠期外匯日報表送央行,遠期外匯附帶可取消條款之交易,應經中央銀行外匯局核准。

三、外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

(一)外幣與外幣間之遠期外匯交易其展期應結算交易,並交付盈虧後,依當時市場匯率作為展期價格辦理。交易員不得自行與客戶簽訂交易文件或簽發確認函。
(二)對方寄達之確認函,應由後台作業人員核對保管,外匯交易與清算、會計作業應各自獨立。

四、外幣保證金交易

(一)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向客戶收取外幣保證金與否暨收取比率由銀行自酌,保證金不得以外幣貸款為之,銀行須設立單一客戶之信用額度。客戶不得提供非本人所有之定存單或其他擔保品設定質權予外匯指定銀行作為外匯保證金。
(二)外匯指定銀行承作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非經中央銀行許可不得代客操作,及以「聯合帳戶」方式進行外幣保證金交易,相關代客操作管理規範由中央銀行訂之。
(三)目前中央銀行尚未開放外匯指定銀行承作新台幣與外幣間之保證金交易業務。
(四)銀行不宜提供授權書及書面契約,允許客戶授權未經許可仲介外匯保證金之第三人代為操作外匯保證金交易。
(五)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承作對象,應屬政府核准設立知公司、行號、團體或年滿20歲、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個人,開戶文件必須齊全且經客戶親簽,合約到期或因停損平倉後,交易利得存入客戶「外匯活期存款-外匯保證金專戶」,交易損失應逕自專戶扣抵。
(六)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係指接受顧客(委任人)之委任,基於其投資判斷,於委任人所開立之外幣保證金交易帳戶(交易帳戶)餘額內,為委任人之利益,全權代委任人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之業務。
(七)前述之交易帳戶係指委任人於接受委任之指定機構或其他指定銀行所開立,專供代客操作業務收付、結算之存款帳戶,同一交易帳戶不得同時作為不同委任操作契約或其他交易收付結算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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