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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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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首長出缺之代理及補選
作者:洪正地方首長停職者
1.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2.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3.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
4.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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