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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首長出缺之代理及補選
作者:洪正地方首長辭職、去職、死亡者
1.代理人員
(1)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2)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3)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4)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2.補選
(1)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2)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3.辭職之提出
(1)地方首長辭職應以書面為之。
(2)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
(3)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
(4)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
(5)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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