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企業與策略聯盟

作者:邵康企業管理大意

合資企業與策略聯盟


(1)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

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獨立公司,基於公司長期策略考量、秉持合作互惠原則,共同貢獻其資源(資金、技術)、共同經營(研發、製造、銷售或服務上之合作)、共同承擔風險,以共享利潤、達到共同目標與資源互補之綜效所共同創立的新企業體。採用長期合作而非合併的方式進行,目的在於確保或改善合資企業雙方的市場競爭優勢與地位。是策略聯盟(Strategic Alliance)或企業直接投資的方式之一,利用企業間長期的合夥關係,交換技術、分享資訊,縮短研發時程,達成策略性目標,且由雙方共同出資,可降低設計、開發及銷售部分之投資負擔,並分擔財務風險。最顯著的例子便是新力與易利信;雙方各自持股50%,整合兩家全球手機業務,於英國倫敦成立新公司「Sony Ericsson」推出新的手機品牌,希望藉此擴大全球市佔率。

(2)策略聯盟(Strategic Alliance)

策略聯盟因牽涉利益分配,多利用契約方式協定合作。依合作方式的差異而有生產者與行銷者的聯盟、上下游業者的聯盟、共同研發聯盟與產業科際整合聯盟等不同類型。其優點便是能夠透過技術與資源的分享、互補掌握核心競爭力、激發組織創新、檢視組織適用性、促使組織變革。
策略聯盟與合資企業的差異在於,一般無股權之策略聯盟組織僅共享資源,而策略聯盟中的合資企業則進一步共享股份。

購併(Merger & Acquisition):

購併,即收購(Acquisitions)與合併(Mergers)兩種企業財務活動的合稱,其基本類型有「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吸收合併、設立合併」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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