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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的制度
作者:林瑋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司法獨立的制度
司法獨立在制度上的實踐包括:
(一) 法官的任用
為保障司法權不受影響,對於法官的選任有其特別的規定和安排。
目前,選任法官有四種方式:
1. 由普選產生
2. 由國會選舉
3. 由行政部門任命
4. 由法官共同選擇
(二) 身分的保障
1. 終身職的保障:
為避免法官在行使審判權,而有隨時遭到免職或懲處的顧慮,部分國家明文規定法官為終身職,例如美國憲法明文規定,聯邦法院法官是終身職。終身職的好處在於,確保法官面對政治壓力時,能維持更大的獨立性。
2. 長任期的保障:
當法官擁有司法審查的權力時,為避免其意見已為陳舊的意識型態,不被多數民眾接受,固採任期較長的有限任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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