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室

作者:陳毅弘

司法事務官室

司法事務官室

1.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2.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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