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被告之訊問

作者:陳毅弘、李由

刑事訴訟法-被告之訊問

意義

向被告訊問,使其陳述事實。

方式

(一)人別訊問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刑訴§94)
(二)告知事項(刑訴§95第1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1.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2.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三)錄音錄影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訴§100-1第1項、第2項)
(四)夜間訊問(刑訴§100-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2.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3.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4.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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