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

作者:陳毅弘

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

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

1.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2.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3.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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