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作者:洪正test

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1. 召集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公司法第204條第1項)

2. 種類

依決議之出席與同意門檻,一樣可以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
(1) 普通決議: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
(2) 特別決議: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公司法第167-1條第1項、第167-2條第1項、
     第185條第1項、第208條第1項、第246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第282條第2項及第316-2條第1項等)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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