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罪

作者:洪正

公共危險罪

公共危險罪

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受到傷害以及財物受損等嚴重後果之具有公共危險性之犯罪行為,均屬本罪之保護範疇。規定於第173~194條。

1.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73條)

2.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74條)

3.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放火燒燬第173條、第174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75條)

4.準放火罪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刑法第176條)

5.劫持交通工具之罪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1條)

6.危害毀損交通工具之罪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85-2條)

7.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85-3條)

(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2)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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