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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編各論-互易
作者:羅揚互易就是互相交換金錢以外的物品。關於互易,準用買賣之規定。另若約定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並應交付金錢時,即為「附有補足金之互易」,其交付金錢之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民法第398、3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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