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
作者:羅揚債權讓與
以讓與債權為標的之法律行為(準物權行為)。
(一)於讓與人與受讓人間讓與契約完成時,即生效力,不須債務人同意。惟有債權不得讓與者,如下述:
1.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2.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3.債權禁止扣押者。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
債權讓與雖不須債務人同意,但仍須通知債務人,該讓與始得對抗債務人。惟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97條)
(三)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299條)
(四)表見讓與
讓與人已通知(此通知未經受讓人同意,不得撤銷)債務人為債權之讓與,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以保護債務人之權利。(民法第2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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