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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印文罪
作者:洪正偽造文書印文罪
保護法益乃文書在法律交往中之安全性與可靠性。規定於刑法第210~220條。
1.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0條)
2.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2條)
3.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4條)
4.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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