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印文罪

作者:洪正

偽造文書印文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保護法益乃文書在法律交往中之安全性與可靠性。規定於刑法第210~220條。

1.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0條)

2.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2條)

3.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4條)

4.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刑法第217條)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