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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
作者:洪正假扣押
1.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欲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可能與完整,向法院聲請裁定扣押債務人財產而禁止其處分之制度。在起訴前或訴訟繫屬中債權人均可聲請。但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況者始可提出。(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2.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3.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528條)
4.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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