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認知證

作者:羅揚

郵政認知證

 

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持證本人經常赴郵局領回大批郵件或其他依規定需由收件人繳付證明始可領取郵件者,可向郵局申請郵政認知證以證明持證本人。

國際回信郵票券:

指萬國郵政公約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價證券。
 
發售國之民眾向當地郵局購買回信郵票券,寄給兌換國之持券者,持券者憑以向兌換國當地郵局換取郵票,以寄出郵件給發售國之民眾。
 

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

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一、郵資已付符誌可作郵資已付之證明:
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郵政法第16條第1項)
二、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應逐一分開端正勻貼,不得重疊;其被掩蓋者,失其效用。(規則第19條)
三、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有剪割、拼集、塗刮、塗抹膠漿或已使用且經洗刷者,不為遞送。(規則第20條)
四、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用。(規則第21條)

第五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    遞送郵件。
二、    儲金。
三、    匯兌。
四、    簡易人壽保險。
五、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    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    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中華郵政公司依郵政法第5條之規定遞送郵件外,得依相關法律經營儲金業務、匯兌業務、簡易人壽保險等業務、集郵及其相關商品、郵政資產之營運及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前述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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