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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司法部門--大法官會議之組成
作者:林瑋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中華民國的司法部門--大法官會議之組成
(一) 組成
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五人。
(二) 任命程序
大法官的任命程序由總統提名,但行使同意權的機關,則隨憲法修正有所不同:
1. 1948年到1985年,依照憲法第79條規定,由監察院行使同意權。
2. 1992年到1994年,依照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第13條規定,由國民大會同意。
3. 1997年起,依照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由立法院同意。
(三) 任期與連任限制
根據1997年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1. 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
2. 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每四年改選1/2。
3. 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4. 大法官任期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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