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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不作為犯
作者:陳毅弘不純正不作為犯
1.係指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致發生與以作為之行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情況相當之不作為犯。
2.亦即行為人之行為形態係不作為,而非作為,但其違犯之罪,在通常情況下,係以作為之行為方式而違犯之作為犯。
3.刑法規範中,以作為之行為方式而規定之不法構成要件,大多可以不作為之行為方式實現,而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只有少數例外,例如,偽證罪(刑法第168條)、重婚罪(刑法第237條)、通姦罪(刑法第239條)等,即無法以不作為而實現構成要件,故無由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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