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文法源

作者:李由

不成文法源

不成文法源

習慣法

所謂習慣法係常年經人民反覆施行之慣行,且人民對此具有法之確信而遵行,且該慣行必須未違背善良公俗。
習慣法在私法領域做為法源並無疑慮,惟在行政法領域中,習慣法作為行政法法源,已較為少見,主要也是因為現行行政法規皆已具體明文規定尚臻完整。

司法判解

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 條所明定,故司法院大法官所作成之憲法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自應為行政法之法源,業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85 號解釋所言明。

2.判例

最高法院遴選對於法律見解有指標性判斷之判決作為判例,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判例,在未變更前,有其拘束力,業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54 號解釋理由書所言明,故原則上亦應得作為行政法之法源。

註:法院組織法108 年1 月修正刪除第57 條最高法院遴選判例之規定,自108 年7 月後施行。

一般原理原則

諸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治國原則等,行政權作用均應受此限制,此為相當重要之不成文法源,詳細說明則留待之後,本編之第三章「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對此有更深入且完整之介紹。

行政慣例

行政上具有同一性之事項常被反覆、繼續以同類方式處理而已形成行政行為上之通例者,稱為行政慣例。
依現行實務見解3,行政慣例若非違法,原則上得作為行政法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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