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心理與行為-
一般危險之責任
契約之成立
正當防衛
無權處分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放榜-錄取率約181%
求職方向明確堅定-大四本科生考上不動產經紀人
利用大四期間積極準備不動產經紀人-成功拿下全國16名
無經驗也能成功跨行轉職!信義不動產專供高薪高福利
力挺菜鳥房仲業務!永慶房屋保新鮮人首年可領60萬收入
不安抗辯權 指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性質屬暫時性抗辯權並非能永久排除請求權人之請求。 適用要件: 一、因同一雙務契約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該雙務契約須有先、後履行之時間順序。 三、先給付義務人之債務已屆清償期。 四、先給付義務人能證明後給付義務人於契約成立後喪失或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