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

作者:羅揚

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

指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性質屬暫時性抗辯權並非能永久排除請求權人之請求。

適用要件:
一、因同一雙務契約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該雙務契約須有先、後履行之時間順序。
三、先給付義務人之債務已屆清償期。
四、先給付義務人能證明後給付義務人於契約成立後喪失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