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事業之經營政策

作者:夏進

運輸事業之經營政策

1.運輸事業之經營範圍與經營標準:

(1)航空運輸業:

民用航空站、航路一律國營。為促進民航事業發展,政府應鼓勵國內航線民營化。

(2)水道運輸:

重要航道與商港建築以中央政府管理為原則,因其須符合國際標準且費用龐大,遠洋及近海運輸業皆同。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協助管理商港和次要航道。沿海及內河航業為促進航業發展、吸收民間資本,以著重民營為方向。

(3)鐵路運輸:

國家經營鐵路幹線,主要是因為其經營具獨占性,且私人建設較屬不易;而鐵路支線私人建設較容易,為了吸收民間資本故可獎勵國民經營或者地方經營。

(4)公路運輸:

全國性、省際性運輸或業務清淡、私人(地方)

不願經營或無力經營者應由國家經營之。公路工程中國道由中央、省道由省、縣道由縣負責建築保養。公路運輸業務除邊疆、國防路線,以開放民營為原則,得由地方政府經營。

2.公營運輸與民營運輸範圍(憲法):

(1)憲法第144條規定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2)憲法第145條規定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企業,認為有妨礙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而運輸事業具有公用性與獨占性,故得適用此規定,因此運輸事業的經營,公營與私營同為憲法所允許。

3.地方權限與運輸事業中央(憲法):

(1)憲法第107條規定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意即採國營政策,不得委任之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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