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概念及種類

作者: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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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概念及種類

法律之概念及種類

 

一、法律之意義

   (一)概說

         1.法律是一種社會生活規範。

         2.法律是以公平正義為基礎。

         3.法律是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

         4.法律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施行方法。

   (二)我國現行法上法律的意義

         我國現行法上的法律,如採廣義定義,包含憲法、法律及命令。

         1.憲法:

            憲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主要乃規範國家的基本組織、人民的權利義務以及基本國策等三大部分。

         2.法律:

            (1)法律得定名為條例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

            (2)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

                 A.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B.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C.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D.其他重要事項。

         3.命令: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二、法律之淵源

    法律產生之淵源,即法源依據,可分為:

直接法源

(成文法法源)

   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條約。

間接法源

(不成文法法源) 

習慣、法理、判例、學說、解釋、外國法、國際法一般原則等,

非經由國內一定制定程序,無法直接於國內發生力,而須經國家承

始能發生法的拘束力。

三、法律之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大類:

成文法 v.s 不成文法 ● 以是否具有一定的立法、公布程序及條文、法典形式為區別。 

● 例如英美等國之法律多採不成文法之形式,我國法律則以成文

法為原則。

普通法 v.s 特別法 

● 以法律效力所及的適用範圍為區別標準。

● 例如刑法為普通法,貪污治罪條例則為其特別法

 

 

強行法 v.s 任意法

 

 

 

公法 v.s 私法

 

原則法 v.s 例外法

● 以法律適用程度是否容許當事人自由決定 為區別標準。強行法

與任意法之區別實益,為法律效果之不同。 

● 例如民法中大部分條文為任意法,但其中如第 71 條規定,法

律行為,違反強制或 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

無效者,不在此限。則屬於強行法。

以法律關係的性質作為區別標準。公法與私法區別的實益,在於

法院審判管轄司法程序的不同。

以法律規定事項是否為一般原則性規定為區別標準。

實體法 v.s 程序法

 

 

 

母法 v.s 子法

● 以規定法律關係的實體內容或實現實體內容的方式作為區別標

準。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區別實益,為修法後新法可否適用於舊法

時期的法律關係而有所不同。

● 例如民法為實體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則為程序法。

以法律的產生關係作為區別標準。例如憲法為母法,行政院組織

法則依憲法第 61 條規定制定,為子法。

固有法 v.s 繼受法    以法律的來源作為區別標準。
國內法 v.s 國際法

以法律適用之主體及範圍作為區別標準。國內法與國際法區別的

實益,在於二者相互牴觸時,何者具有優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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