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 ─ 考試錄取篇

作者:陸詩彥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務人員 ─ 考試錄取篇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一般人員)流程:

分發報到 → 訓練期滿 → 先予試用 → 合格實授

實施訓練(共4個月):

1. 基礎訓練(調訓):

2. 實務訓練(機關):

   (1)實習階段 - 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1個月,但不含基礎訓練。
       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2)試辦階段 - 扣除實習階段的其餘時間。
       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保留受訓資格(向保訓會提出申請!)

1.  服兵役:法定役期。

2.  進修碩/博士:2/3年。

3.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其他:2年。

4.  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3年。

※申請補訓:原因消滅/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

二、公務人員訓練類別:

1. 基礎訓練:
   (1)考試同等級以上,最近3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可免除基礎訓練
   (2)考試次一等級以下,最近3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可免除基礎訓練

2. 實務訓練: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5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縮短實務訓練

• 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 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 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三、公務人員訓練津貼及請假:

1.  各等級津貼對照表:

等別

起敘

津貼

高考三級/特考三等

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約27,280元

普考/特考四等

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約20,590元

初考/特考五等

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約12,980元

2.  訓練期請假(無休假):
   (1) 基礎訓練: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20%。
   (2) 實務訓練期間:按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3.  訓練期保險:
  (1) 103年至105年: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2) 106年(含)以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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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務人員訓練成績:

1.  成績及格:請領考試及格證書分發任用→初任官等先予試用

2.  成績不及格:離開機關(尚未取得考試及格證書)

• 基礎訓練成績經重新訓練仍不及格

• 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3.  廢止受訓資格:離開機關(尚未取得考試及格證書)

• 自願放棄受訓資格

• 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 請假曠職達一定時數

五、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因服役停止實務訓練:

1.  申請停止訓練:

15日內申請 → 服務機關(學校) → 轉保訓會 → 核准停止訓練

2.  申請延期入營,以完整參加實務訓練:

徵集入營前申請 → 鄉(鎮、市區)公所 → 轉縣(市)政府 → 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先予試用:

◎限制轉調

1. 高普初考3年:

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2. 特考(如地特)6年:

前3年:原分發任用機關。

後3年: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

※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且實際任職已達限制轉調期間1/3以上者,於限制轉調期間內,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機關服務,不受限制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並以調任1次為限。

※貼心提醒:

1.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次日核發派令:開始起算休假、退休、考績等年資。

2. 休假部分,需依照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

年1月起核給休假(義務役年資也是在次年併計休假年資)。

3. 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其退撫制度適用個人專戶儲金制。

六、公務人員現職人員復應其他考試錄取流程:

原機關 → 新機關 → 訓練期滿 → 先予試用 → 合格實授

審認要件:
• 是否逾限制轉調年限
• 職系是否可以調任
• 現敘職等得否權理

1. 任一要件不符合 → 未具所佔職缺任用資格,無法先行派代送審
2. 三個要件均符合 → 視同商調,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得以原具任用資格先予派代。

七、公務人員現職人員復應其他考試錄取:

相關規定

未具所佔職缺任用資格

具所佔職缺任用資格(視同調任)

任用資格

身分中斷,無法先行派代送審

身分不中斷,得先行派代送審

機關辦理方式

•原機關:辦理卸職動態登記。

•新機關:辦理考試及格送審。

•原機關:毋須辦理相關事宜。

•新機關:商調、發派、辦理調動之動態登記、考試及格送審。

休假

•休假年資中斷,訓練期間無休假。

•訓練期滿並正式派代後,併計相關得採計之休假年資。

•休假年資不中斷,訓練期間休假按比例核給。

•訓練期滿後,繼續併計年資。

考績

•年資不可併計。

•當年度於原機關任職滿6個月:由原機關辦理另予考績。

•訓練期滿後先予試用,至年終已合格實授任職滿6個月:由新機關辦理另予考績。

•前後年資得併計辦理考績。

•年終考績僅併資辦理考績,不得作為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年資。

公保

不中斷,繼續參加公保。

退撫基金

•中斷,訓練期間停止參加退撫基金。

•不中斷,繼續參加退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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