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信賴保護原則意義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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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信賴保護原則意義

1.基於法安定性原則而言,國家行為,乃至於整個法秩序,必須處於一種穩定的狀態,方足使人民可得預見,從而得以遵循及安排,方不致民安所措其手足,然而,時代的變動造成國家行為的與時俱進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縱在國家行為必須有所變動之際,人民因信賴之前的國家行為而採取具體措施時,此一信賴仍應受到一定程度之保障,此即信賴保護原則。此外,信賴保護原則除了係行政法之一般原則外,亦是憲法基本原則。

2.除了從法安定性原則的角度出發,其實信賴保護原則也蘊含了誠實信用原則之概念,能夠保障人民對於國家的信賴,才能貫徹國家行政的誠實信用。

3.至於信賴應如何保護,一般來說,若是該信賴之利益衡量之後大過於變動法秩序的公益時,則應維護舊有法秩序而不予變動,此為對於人民信賴利益的「存續保障」;但大多數之情形為,公益經衡量過後仍較人民之信賴利益為重要,此時在國家行為產生變動時,仍欲保護人民之信賴,此為對於人民信賴利益的「價值保障」,通常透過以下兩種方式為之:

(1)訂立過渡條款期間。
(2)給予合理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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