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36條

作者:方哲

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36條

市政公共用水之水費,按普通用水水價減收百分之五十。市政公共用水之範圍如下:

一、公共環境清潔用水:包括公廁、洗街、灑水、防疫及其他有關公共環境清潔所使用者。

二、公園綠地用水:包括綠地、行道樹、水池及其他有關公園綠地所使用者。

第37條

臨時用水,指申請用水之地點無法提供合法接水證件,或用水性質屬臨時性者。分類如下:

一、建物改建: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時之短期用水。

二、工程用水:以建築執照申請之工程用水。

三、違章臨時用水:經前臺灣省政府核准之違章建築用水。

四、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核准之短期用水。

臨時用水之水費除前項第三款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二十外,其餘均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五十。

第38條

申請臨時用水者,應繳付水費保證金或由本公司所屬同一區管理處用戶具保。但建物改建、違章臨時用水及臨時性買水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證金,其數額以預估二個月用水之水費為準。用戶於廢止用水後,憑收據向本公司申請退費。如收據遺失者,得以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違章取締

第39條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予停止供水:

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二、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經限期通知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本公司檢查其用水設備或用水情形者。

四、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五、拒絕裝設量水器者。

六、擅自將其他管線與自來水管線相連接,經通知改正,在指定期間未改正者。

前項停止供水原因招致本公司損失時,用戶須負賠償責任。停止供水原因消滅,用戶申請復水時,應先繳付應繳各項費用,始予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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