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務與風險管理

作者:林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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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務與風險管理

銀行定義


一、就法律規範言之

(一)我國銀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二)我國銀行法第二十條規定—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1.商業銀行
2.專業銀行
3.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

二、就目的功能言之

銀行係以其本身信用為基礎,以他人存入資金、借入資金,自有資金或自行創造資金,對資金需求者提供資金為主要業務的營利金融機構,為資金供需雙方的橋樑。


銀行的分類


一、以銀行資本的所有權區分

(一)國營行庫
隸屬政府經營的銀行,如具備國庫角色的中央銀行,以及由地方政府經營的省市銀行。
(二)民營行庫
依銀行法申請設立,由民間出資經營的銀行。
(三)公民合營行庫
銀行之股份,部分屬於政府,部分屬於民間。

二、以銀行設立程序區分

(一)特許銀行
即經政府特許而設立,以經營特定業務為目的的銀行,中央銀行、台灣工業銀行銀行等皆屬之。
(二)普通銀行
以經營一般銀行業務為目的,無須經政府特許,依照一般法規,即可登記設立的銀行。

三、以銀行的主要業務區分

(一)中央銀行
經營國庫,統一全國貨幣發行權,同時兼負銀行體系最後貸款者的任務,為銀行中的銀行。
(二)特種銀行
經政府特許設立,經營特定業務的銀行,如以經營國際匯兌為主要的中國銀行。
(三)商業銀行
以提供存匯服務與辦理資金貸放、匯兌及票據承兌或貼現為主要業務。我國於2001年金控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公佈實施後,財富管理業務於商業銀行主要業務中所佔比重,已逐年增加。
(四)專業銀行
針對農工礦或其他生產公用交通事業,經營銀行業務的銀行,如提供中小企業資金融通的中小企業銀行。
(五)信託投資公司
以信託方式,收受運用或經理款項及財產者,稱為信託投資公司。自2000年信託業法公佈實施後,一般商業銀行亦得依據本法之相關規定,兼營信託業務。


銀行資金來源與用途


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

從銀行資產負債表可看出,銀行資金的主要來源依序為:存款(deposits)、借入款(borrowing)及淨值(net worth),而負債是銀行對外取得之資金,自有資金計入股東權益項內,為銀行股東所出資。
(一)資產
1.國外資產
商業銀行以外幣形式持有的資產,主要係基於外匯業務的需求、投資收益以及資產分散的考量,包括庫存外幣、於外國金融機構的存款、國外匯入款以及外國有價證券等。
2.現金
流動性最高的資產,包括準備金、存放其他銀行的存款以及待交換票據。
3.投資
為僅次於放款的主要資產,包括有價證券(如債券及股票等)及不動產投資。由於證券的流動性高,故可充當銀行流動性資產,因此銀行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又可稱為第二準備金。
4.放款
為商業銀行資產的最大宗,銀行體系放款金額的增減,會影響一國的貨幣供給,進而牽動利率、物價與所得水準。

負債

1.存款
為銀行最主要的資金來源,其來源包括:一般大眾儲蓄、企業閒置資金、金融市場閒置資金、銀行放款轉帳、證券投資回存及銀行同業存款。
2.借入款
銀行自其他銀行或中央銀行借入的資金,係以再貼現方式或開立本票墊借進行。通常銀行有短期資金需求時,會考慮先向其同業或中央銀行請求融通,而透過銀行同業所進行的短期資金拆借市場,叫做隔夜拆款市場。當資金缺口較大或有長期資金需求時,銀行亦可發行金融債券因應。
3.淨值
又叫做「銀行自有資金」,為銀行資產扣除負債後的餘額,以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為主要架構。淨值高低代表銀行償債的能力。
4.其他負債
包含國外銀行存款、應付國外票據、金融債券、歐洲美元存款的借款、附買回交易等。


貼現


一、意義

由票據持有人以未到期的票據向銀行換取現金,並支付銀行由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之間的利息差額。依據現行銀行法的規定,貼現為其以現金購入遠期匯票或本票,預收利息,至到期日再收回票面金額的行為,相當於短期放款,若屆時付款人不能履行債務,銀行可對發票人及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二、效果

(一)銀行業
1.利息預扣:
相當於短期放款,可預先收取利息。
2.安全性高:
票據到期後,若不獲清償,雖無擔保品,但可以依法向發票人及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同時貼現金額固定,不致有違約損失,相對安全可靠。
3.重貼現:
貼現之期限較短,通常在三個月以下,且在未到期之前,銀行若需資金融通,可持票向中央銀行請求再貼現(重貼現)。
(二)對工商業
1.便利資金週轉:
為了使產業界便於生產事業的進行,透過貼現可將票面金額化為流動現金,以推展各項生產與交易。
2.減輕資金壓力:
產業界對其所持有的票據,可視實際需要,作部分的融通,利息負擔相對較輕,同時貼現手續簡便,不須有擔保品,實屬便利之融資管道。


銀行增加資產之方法


銀行用以進行貼放與投資活動的資金,依其來源可分為三部分:
(一)自有資本
即銀行本身所有的資本,占銀行資本的比重極低。
(二)外來資本
由銀行自由運用的營業資本,為銀行的負債。主要由客戶的存款所構成,銀行收受存款後,使用之權即屬於銀行,可運用於對外投資。
(三)創造資本
銀行依據其收受的原始存款,經貸放及貼現業務的信用創造之過程,所創造出數倍於原始存款的放款,即為創造資本。
銀行欲增加資產,必須從增加前三項資本著手,其中自有資本數量本少,且增加數量有限,故主要須從增加外來資本,即增加存款著手,銀行若信用可靠,有良好的經營能力,配合各種鼓勵存款辦法,吸引工商企業的閒置資金或社會大眾的儲蓄,再經投資貼放,創造出數倍的創造資本,自可達成增加資產的目的。


銀行風險管理


銀行為兼顧銀行經營的「獲利性」以及「安全性」,必須在資產組合方面作適當的分配。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

銀行必須確保足夠的流動性,以應付客戶的提款需求。流動性的來源主要為可變現的資產,同時透過舉債方式獲得資金,故無論資產管理或負債管理,均為流動性管理的一環。

二、資本管理

銀行資本必須承擔業務的虧損,因此對於資本額的規模及其擴張速度,必須有所控制,使資本額在經營安全的前提下,兼顧績效表現。

三、信用風險管理

又稱「違約風險」或「倒帳風險」。信用風險管理可分為事前篩選與事後監督,更須在控管單一放款信用風險的同時,也控制放款業務所面臨的總風險。

四、利率風險管理

即利率變動造成損失的風險。對於利率風險的管理,浮動利率與固定利率資產負債的比重調控,即為銀行財務部門之重點工作。

五、市場風險管理

又稱「價格風險」,即金融工具市價(利率、匯率與股價)變動,導致銀行承受損失的風險。從事金融商品的操作與套利,向來為銀行之投資獲利手段,但也因市場價格的波動無常,導致銀行蒙受投資損失(例如:2008年次貸風暴與金融海嘯,導致多數銀行投資之結構型工具SIV,曝險比率大幅提高,進而造成鉅額損失)。

六、操作風險管理

又稱「作業風險」,係由內部作業控制不當,以及內部管理疏失等因素,造成營運損失。因此,唯有內部控管機制的加強,強化內部作業之標準化流程,方能將作業風險降至最低。

七、匯率風險管理

以外幣計價的資產或負債,因匯率的波動而產生損失的風險。透過財務工程技術,設計各種外匯避險措施,可降低匯率波動所造成之損失。

八、其他風險管理

例如法律風險以及策略風險等。當銀行因違反法律或者經營不當、規劃不詳等因素,致使銀行發生損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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