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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執行實務 (十)
作者:徐振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執行實務 (十)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於民國 107 年 10 月公布「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
務最佳指引」,以供各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的實務運作上之參考。
適用對象
一、銀樓業
(一) 適用範圍
係指進行貴金屬、寶石或珠寶買賣商業活動之獨資、合夥或公司業者。
1. 包含貴金屬、寶石或珠寶買賣之批發商與零售商。
2. 不包括貴金屬、寶石或珠寶之物流業者及製造珠寶、打磨或拋光貴重寶石之製造業者。
( 二 ) 監理機關:經濟部商業司。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
(一) 適用範圍
從事買賣不動產活動或交易時,適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範。
(二) 監理機關:內政部地政司。
三、律師及公證人
(一) 適用範圍
1. 律師及公證人
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以下活動或交易時,適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範:
(1) 買賣不動產。
(2) 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3) 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4) 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所需資金安排。
(5) 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經營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2. 律師
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以下活動或交易時,適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範:
(1) 擔任法人登記成立之名義代理人。
(2)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3) 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法人或法律協議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
址。
(4)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5)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二) 監理機關
1. 律師:法務部檢察司。
2. 公證人:司法院民事廳。
四、會計師
(一) 適用範圍
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以下活動或交易時,適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範:
1. 買賣不動產。
2. 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3. 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4. 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所需資金安排。
5. 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經營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6. 擔任法人登記成立之名義代理人。
7.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8. 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法人或法律協議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9.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10.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二) 監理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五、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
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以下活動或交易時,適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範:
(一) 擔任法人登記成立之名義代理人。
(二)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 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法人或法律協議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六、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一) 適用範圍
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以下活動或交易時,適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範:
1. 擔任法人登記成立之名義代理人。
2.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3. 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法人或法律協議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4.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5.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二) 監理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相關措施
一、內控內稽
(一) 運用「風險基礎方法」
1.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以風險為基礎之方法,辨識洗錢及資恐潛在風險,並依據風險強度採
取不同的抵減風險措施(措施與風險間應成正比關係),管理風險。
2. 若欲管理風險和抵減風險,應由管理階層負責制定相關政策、程序和管理決策之流程。
(二) 內部控制機制
應針對風險評估結果建立,並應具有效管理辨識風險的功能。
1. 內部控制機制內容
除有其他規定外,內部控制機制應包含下列所有:
(1)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控及作業程序。
(2) 定期規劃舉辦防制洗錢活動在職訓練。
(3) 指定負責協調及監督政策和程序實施之人員。
(4) 每二年進行內部重新審查。
2. 內部控制之注意事項
(1) 內部控制機制必須以書面記錄。
(2) 內部控制機制應包括上述內部控制機制內容所有項目。
(3) 切實執行相關政策及程序。
(4) 內部控制機制應包括員工檢核程序,以確保僱用高水準人員。
(5) 員工熟悉政策和程序。
(6) 內部控制機制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規模、風險及活動應合乎比例。
(7) 政策及程序應反映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已辨識之風險。
(8) 內部控制機制適用於所有分支機構及持有大部分股權之子公司。
(9) 內部控制機制應適用於國外分支機構及子公司。
(10) 針對內部控制機制之執行,應有監控程序和機制,必要時應加強內控之執行。
3. 任命法遵人員
(1) 法遵人員由管理階層擔任。
(2) 法遵人員與管理階層有直接的溝通管道。
(3) 法遵人員業務包含下列幾項:
A. 所有可疑活動應迅速通報法遵人員,並儘快就相關通報採取行動,避免延遲。
B. 法遵人員對於相關通報,參酌疑似洗錢指標及單位自評之風險評估。
C. 向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申報可疑活動或交易。
D. 法遵人員及員工均了解相關法律上之義務。
(4) 應避免由有犯罪前科或涉訟者擔任法遵人員。
(5) 法遵人員應熟悉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業務性質。
(6) 法遵人員可以獲取足夠資訊,申報可疑活動或交易。
(7) 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向法遵人員通報可疑活動或交易。
4. 員工訓練
(1) 訓練內容包括辨識、處理可疑活動或交易及瞭解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範所定之程序和義務。
(2) 可透過參加監理機關、公會或私人部門所提供的線上學習課程完成教育與培訓,或是由法遵
人員對內部員工提供有關政策與程序、洗錢與資恐風險及識別可疑活動或交易指標之教育訓
練。
(3) 教育訓練計畫應載於書面。
(4) 教育訓練計畫與業務規模及洗錢與資恐風險成正比。
(5) 教育訓練內容應該具備全面性。
(6) 教育訓練至少每二年一次。
(7) 所有接觸客戶員工均應接受教育訓練,尤其新進員工與客戶進行互動之前。
(8) 教育訓練計畫每二年檢視一次。
5. 自我審查和內部稽核
(1) 小型事業或個人可進行自我審查;大型或較複雜事業則應採取內部稽核。
小型事業或個人 ➩ 自我審查
大型或較複雜事業 ➩ 內部稽核
(2) 自我審查或內部稽核應以書面紀錄。
(3) 自我審查或內部稽核應與業務規模成正比。
(4) 自我審查或內部稽核應該具備全面性。包括對機構政策及程序、教育訓練計畫和風險管理架
構進行分析。
A. 內部審查應包括面談、測試和抽樣。與處理活動或交易人員及主管面談,確定對法律要求
以及相關政策及程序之了解。
B. 審查辨識及申報可疑活動或交易之標準及流程。
C. 紀錄保存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D. 客戶身分驗證程序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5) 自我審查或內部稽核至少每二年進行一次並應向管理階層報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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