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之防洪要求

作者:夏進

捷運之防洪要求

1.跨越主要河川的高架結構

應按200年重現期的洪水位標準進行設計。

2.隧道段有地下水或洪水

瞬間大量侵入之虞處應設置防水設施,以阻隔外水漫延至其它區域。

3.捷運設施之出入口

及捷運結構體開口防洪高度應高於200年重現期之洪水位加500mm之淹水高程。

4.所有車站出入口

之門檻及捷運設施地面開口,如有區域積水侵入之虞者,應設有防水設施至少高出突出地面結構體,必須符合比相鄰地面人行道高程最少高出500mm。

5.當管線穿過外牆

且其位置在設計洪水位下時,該銜接點須有防水封之裝置,防水封在其位置上必須能抵抗周遭環境及壓力之破壞。

6.與車站連通之任何構造物

其連通處應具與捷運系統相同之防洪標準。

車站防火要求

1.地下車站

應檢具防災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消防機關認可。

2.車站各空間

辨識系統均應採用防焰材料。

3.車站的

月台層、穿堂層、出入口、疏散通道、安全梯間等乘客集散及避難空間,其天花板、牆面及地面的裝修材料,至少應採用耐燃一級材料。

4.防火區

劃開口處之防火門窗,其性能應具有該防火區劃同等以上之防火時效。

5.貫穿防火區劃

(牆壁或樓地板)之管線、地溝、風管或電纜線槽等管道,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其性能應具有與貫穿防火區劃同等以上之防火時效,且將管道周圍之空隙填塞密實。

6.風管應在

貫穿部位任一側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性能應具有與貫穿防火區劃同等以上之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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