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或基金之結帳或結算(第64條)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機關或基金之結帳或結算(第64條)

各機關或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一)會計

年度終了時。

(二)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

結算一次之必要者,其每次結算時。

(三)非常事件

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其事件終了時。

(四)機關裁撤

或基金結束時。

整理紀錄

(一)一般情形(第65條第1項)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

(二)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第65條第2項)

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除為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之整理紀錄外,對於呆帳、折舊、耗竭、攤銷,及材料、用品、產品等盤存,與內部損益銷轉,或其他應為整理之事項,均應為整理紀錄。

(三)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第65條第3項)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應俟其所屬分會計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其結帳報告不能按期到達時,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俟所屬分會計報告到達後,再行補作紀錄,整理結帳。

借方、貸方餘額之處理(第66條)

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公務之會計事務及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

各收支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二)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

各損益帳目之餘額,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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