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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與決議
作者:洪正、 李由會議與決議
(一)常會
1.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會期,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會期,自九月至十二月底。
2.必要時得延長之。(憲法第68條)
3.開會額數:立法院開會時需有總額三分之一立法委員出席始能正式成會。(立院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
(二)臨時會
立法院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1.基於總統咨請:
(1)追認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憲法第43條,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
(2)通過或追認總統宣布之戒嚴令: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憲法第39條)
(3)人事同意權。
2.基於立法委員請求: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開臨時會。(憲法第69條第2項)
(三)表決
1.普通決議:
適用於一般提案與審查程序,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立委超過二分之一贊成即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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