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之招標

作者:夏進

政府採購法之招標

一、招標方式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採購法18)

第1章 招標方式

第2章 定       義

第3章 公開招標

第4章 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第5章 選擇性招標

第6章 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第7章 限制性招標

第8章 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招標方式

(一)選擇性招標

1.用意:

為提升採購效率,省卻重複性之資格審查作業,降低廠商備標費用。

2.適用條件: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採購法20)

(1)經常性採購。

(2)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3)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4)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5)研究發展事項。

3.合格廠商名單之建立:(採購法21)

(1)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2)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3)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4)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資格審查

    ↓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

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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