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電聯車輔助電力系統

作者:夏進

捷運電聯車輔助電力系統

每一組電聯車之輔助設備,係由一個電瓶所支援之二個輔助靜態換流器所供電,輔助設備係安裝於非動力車上。若其中一個換流器功能故障,另一個換流器將供電至所有主要輔助設備,因此電聯車於緊急操作模式下仍可維持操作。若二個輔助靜態換流器均喪失電力或同時故障,則電瓶將提供乘客區45分鐘之緊急空調通風。

1.一般需求

(1)輔助設備供電系統應能在牽引動力供電電壓限定範圍內運轉。

(2)車上直流電源應由蓄電池充電器提供,充電器由交流電源供電。

(3)交流電路之電源分為:三相380V,其電壓應在380V±6%範圍內;單相110V,其電壓應在110V±6%範圍內。兩種電壓的頻率均應在60HZ±1.5%範圍之內。

2.輔助設備供電系統之控制

(1)任何一端駕駛室所啟動的全列車輔助設備,應能由任一駕駛室內,以單一動作加以關閉。

(2)蓄電池在斷電情況下,應足以連續使用45分鐘,以驅動下列之緊急負載:

A.     推進控制。

B.     煞車控制。

C.     公共廣播/對講機/無線電/駕駛室電話。

D.     頭燈、尾燈、終點站顯示器及駕駛室照明。

E.     乘客車廂緊急照明。

F.      車門控制及門鈴。

G.     車門指示燈。

H.     空調控制。

I.      通風扇(空調)

J.      自動列車控制(ATC,Automatic Train Control)設備。

照明系統

1.車外照明

(1)除車頭/車尾燈外尚有:

A.     門開指示燈,指出各車廂內是否有任一車門打開。

B.     一個閃光警示燈裝置於前端。

C.     標誌燈位於列車二端之DM1車的前檔風玻璃上方。

D.     一個紅色及一個自色調車指示燈裝置於M2車2號瑞。

E.     二個呼叫/故障指示燈緊鄰於駕駛室車門旁。

(2)車外照明燈具皆應具防水性,其內之燈泡應不需特殊工具,即可由車外更換。車外照明均由低壓系統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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