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系統之火災防範

作者:夏進

捷運系統之火災防範

1.各廠、站之防火設計,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1)防火

設施設備。

(2)煙霧

偵測系統。

(3)火災

偵測系統。

(4)火焰、煙霧

控制設施。

(5)避難

逃生方式。

(6)消防員

進入車站之通路。

(7)滅火

方式。

2.防火設施設備之設計

應使用具耐燃性材料、具防火時效之構造及具滅火性能設備之安裝,以達到減少發生火災之危險。

3.廠站規劃

應盡量減少潛在火源,並使用耐燃性或低煙無毒材料,如有易燃材料應設置特殊空間貯放。

4.廠站規劃火焰、煙霧控制設施

可採防火區劃、防煙區劃、煙控(含排煙)等方法,以減緩火焰及煙霧之擴散速度。

5.捷運系統

各廠站應依捷運系統之特性規劃防火區劃,其中公共區域之防火區劃不得影響旅客逃生至安全區域之疏散時間。但作商店用途之區域,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區劃之規定辦理。

6.另廠站

與聯合開發大樓共構或與鄰近建築物相通者,兩者應有各自之出入口通達避難層,其連通處應設置2小時防火時效防火門。

7.廠站設置

煙霧控制系統時,其排煙管道應專用。

8.車站之防煙垂壁設計

應考慮與標誌、通訊及環控等設施整合。

9.地下車站出入口通道

其長度超過30公尺時,需檢討設置防煙垂壁;長度超過50公尺時,需檢討設置排煙口。

10.車站之非公共區

須以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區劃,予以分隔;並應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設備設置規定,設置各種消防安全設備。

11.車站內非公共區之逃生

應逃至安全地點。在僅有單一逃生方向之處,逃生距離不得超過20公尺;在有兩個逃生方向之處,逃生距離不得超過40公尺。自機房之逃生路徑,可包括人孔或爬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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