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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運送與服務
作者:陳雲飛(一)車站應公告事項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車站公告下列事項,變更時亦同:
1.旅客須知。
2.路網圖
暨車站相關資訊。
3.車票
種類、票價表。
4.營業
時間。
5.首末班車
時刻及尖、離峰班距。
6.經
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7.其他
相關事項。
(二)旅客運送服務之拒絕或中止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營運機構得拒絕或中止運送:
1.違反
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旅客須知者。
2.依法令
得為拒絕運送之處置者。
3.騷擾他人
或行為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
4.未著衣物
穿著或攜帶不潔、惡臭或異味之衣著、物品影響他人或公共衛生者。
5.需他人護送之旅客
而無護送人陪同者。
6.隨身攜帶物品
之長度、體積造成他人重大不便者。
以上情形,營運機構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應予退還。
(三)旅客運送服務之中斷
1.營運機構除因有危及旅客運送安全之事故
災害、罷工事由或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中斷旅客運送服務。
2.營運機構因故中斷旅客運送時
應即告知旅客並通報主管機關,並於相關車站公告其事由。前述情形,營運機構應提供替代運送服務或退還當次已支付之全部票價。
(四)旅客運送章則
營運機構應就下列與旅客搭乘之相關事項擬訂旅客運送章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1.旅客運送
包括旅客應遵守之旅客須知、拒絕運送之事由、旅客隨身攜帶物之限制、旅客權益受損之補償規定、中斷旅客運送之處置及其他旅客運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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