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的特質

作者: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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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的特質

民主政治的特質

呂亞力認為,民主政治應當包含以下特質:

(一) 人民主權

該原則強調,國家主權是屬於全國人民。這個原則反應了洛克認為,政府必須建立在被治者的同意(consent of the governed)的概念。一般民主國家藉選舉,國會的運作與輿論的作用來表示「人民主權」的存在,但因在實踐上仍有其難處,作為民主政治特質之一,值得進一步商榷。

(二) 責任政治

所謂責任政治,乃是指執政者對其政策的成敗,要負政治責任。在民主國家,執政者的產生是透過選舉,當執政者的政策不妥或能力不足時,連任就變得比較困難,而這就是政治責任。此外,行政部門在施政時,要接受立法機關與輿論監督與批評,一切作為必須依法,並不得踰越職權或濫用權力。若不依法行政,或越權、濫權則會受到懲罰,這也是一種政治責任。

(三) 多數治理

「多數決」或多數治理是民主政制運作的基本原則:在選舉中獲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在國會中一項議案辯論終結時表決是依多數作取拾的。然而,為期減少其對少數的「壓迫性」,尊重少數與個人的原則是必耍的,否則多數統治有淪為多數暴政之虞。

(四) 尊重少數與個人

多數與少數的關係,有兩種看法。

1. 多數與少數不是固定的,多數可能變成少數,而少數則可能變成多數,這種改變的過程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

2. 在多元的民主社會,並無一個固定的多數,僅有很多「少數」,但按不同的政策課題(issues),這些少數結成
    贊成與反對的兩種「聯盟」,這種「聯盟」較大的,即為多數。

在民主社會,多數尊重少數的原則是甚重要的。該原則不但能減少多數暴政的壓迫性,而且其對政治秩序的安定也有貢獻。因為若多數一貫不尊重少數,少數則可能會憤而不理會多數決的約束,甚至不願與多數共處,社會可能因而瀰漫著分裂主義的氛圍,造成政治秩序的不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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