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作者:夏進

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一)研發、推廣

教育解說、實作體驗及服務辦公室(所)。

(二)倉庫

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及環境保護設施。

(三)員工

單身宿舍及員工餐廳。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

審查核准與從事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工廠有關產品或原料之買賣、進出口業務,或其他必要之附屬設施。

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一)通訊

傳播事業。

(二)環境

檢驗測定業。

(三)消毒

服務業。

(四)樓地板

總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大型洗衣業。

(五)廢棄物

回收、貯存、分類、轉運場及其附屬設施。

(六)營造業

之施工機具及材料儲放設施。

(七)倉儲業

相關設施。(賣場除外)

(八)冷凍

空調工程業。

(九)機械

設備租賃業。

(十)工業產品

展示服務業。

(十一)剪接錄音

工作室。

(十二)電影、電視

設置及發行業。

(十三)公共

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容器儲存設施。

(十四)汽車運輸業

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十五)機車、汽車

及機械修理業。

(十六)提供

產業創意、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品質管理、流程改善、製程改善、自動化、電子化、資源再利用、污染防治、環境保護、清潔生產、能源管理、創業管理等專門技術服務之技術服務業。

(十七)經核定

之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

(十八)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

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以上,且其區位、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者。

(十九)經縣(市)政府

審查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景觀維護及其他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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