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28條

作者:方哲

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28條

同一量水器適用於二種以上不同費率之用水者,按其高費率收費。

特殊高成本地區之用水,除基本用水量按一般水價收取外,超過基本用水量部分得按當地成本酌加報酬計收,其實施辦法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29條

因特殊情形採按口計費之普通用水用戶,其水費以每人每月五度計算。

第30條

用戶用水日數不足一個月或量水器口徑如有變動,當月份基本費按使用日數比例計收。

第31條

用戶於月中變更用水種別應即抄表,按抄表使用度數結算變更前水費。

第32條

本公司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停止供水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者,當月基本費按停水日數比例扣減。

停水日數連續超過七十二小時或同一停水事件累積停水超過六日者,除依前項扣減基本費外,另按停水一日扣減一日用水費;停水日數連續超過七日或同一停水事件累積超過十四日者,除依前項扣減基本費外,另按停水一日扣減二日用水費。

第33條

用戶應繳水費,經本公司通知後,應於通知之繳費日起二十一日內之繳費期限繳付。

用戶可委託金融機構自其約定之存款帳戶或信用卡帳戶扣款代繳,亦可自行至本公司服務(營運)所或其他代收水費單位繳付。

逾繳費期限七天內繳費者免計遲延繳付費,自逾繳費期限第八天起至第十四天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一加收遲延繳付費;逾繳費期限第十五天起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二加收遲延繳付費。但遲延繳付費未滿新台幣五元者,以新台幣五元計。

前項遲延繳付費得併入下期水費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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