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金融及其他業務 (五)

作者:洪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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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及其他業務 (五)

消費金融及其他業務 (五)

 

衍生性金融商品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

     衍生性金融商品存在高度複雜性且不易衡量,故其潛在風險遠大於傳統金融商品,其主要風險包括:

信用風險 (違約風險) 交易一方無法履行交易契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發生損失之風險,通常以重置成本來預測,並以收受抵押品或保證金來降低風險。 
市場風險 (價格風險) 標的資產之市場價格發生變動,造成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價變動之風險。
流動性風險 金融資產之變現能力或無法以合理價格軋平部位所產生之風險。店頭市場一般多係配合買賣雙方需要而設計之非規格化產品,其交易較不活絡,相對流動性較低,故其流動性風險較大。
國家風險 交易對手國之政治或經濟發生變化所產生之風險。此類風險可依據世界知名之信用評等機構對交易對手國國家之評等結果,訂定額度控管。
作業風險 因內部制度設計不當、人謀不臧或控管不周導致損失之風險。此類風險往往可藉由有效的內部控制予以降低。
法律風險 因契約、法令不完整,導致無法有效約束交易對手履行合約或契約被判無效,而造成損失之風險。

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採負面表列管理原則,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應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 涉及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依該條例所定之相關法令有關之商品。

    (二) 涉及從事衍生自國內股價暨期貨交易所有關之現貨商品及指數等契約,並洽會金管會、證期局之商品。

    (三) 涉及須經中央銀行許可之外匯商品。

          銀行取得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後,除負面表列商品外,得開辦各種衍生性商品及其商品組合不必再申請,但應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送商品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說明及風險預告書送金管會備查。

三、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所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目的為限: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2)

     ■ 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高於 3%

     ■ 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銀行法規定標準者。

     ■ 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

四、股權結構型商品交易限制

     銀行不得與本行或連結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其股份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前述身分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或本行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轉投資公司,從事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交易。

五、對交易對手信用額度之控管,應由非交易部門負責,並定期適時檢討該額度是否恰當。超逾風險限額時,得採取之措施包括:

     ■ 經有權人員核可。

     ■ 結清部位。

     ■ 簽報提高風險限額。

六、暴險額偏高之適當措施

     對信用暴險額已達信用額度之預警比例時 (ex.額度利用率達 70%),應採取適當措施,如解約、採取對沖交易、徵提具流動性之擔保品及取得第三人保證等。

七、編號控管

     交易員完成交易,應立即將交易時間、編號填入成交單,成交單應依編號順序管控。

八、交易人員兼任之禁止

     交易人員不得兼任交割、確認或會計工作。

九、市價評估原則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為交易部位者,應以「即時」或「每日」市價評估為原則,並每日評估一次,其為銀行本身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者,至少每月評估一次

十、公告與申報

     上市、上櫃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內容,併同每月營運情形辦理公告及向金管會申報。

十一、公司最高層核定作業準則

     辦理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報經銀行董(理)事會核定其作業準則。

十二、外幣保證金禁止承作外幣選擇權交易

     銀行(含 OBU 分行)不得以外匯保證金方式承作外幣選擇權

十三、展期價格

     新台幣對外幣換匯交易辦理展期時應依當時市場匯率重訂展期價格,即不得依原價格展期。

十四、NDF 承作對象

     辦理新台幣與外幣間無本金遠期外匯業務(NDF)之承作對象,限於國內指定銀行在台外商銀行之國外聯行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或子行

十五、現金差交割

     辦理新台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應採現金差交割,且不得辦理展期或提前解約。

十六、風險管理獨立

     應設獨立之風險控管單位,並由非交易人員擔任風險辨識、衡量、監控、報告等工作。

十七、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時

    (一) 推廣文宣資料應清楚、公平及不誤導客戶。

    (二) 對商品之可能報酬與風險之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方式表達。

    (三) 風險預告書應充分揭露各種風險,並將最大風險或損失以粗黑字體標示。

    (四) 不得藉主管機關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核備或備查使客戶認為政府已對該商品提供保證。

    (五) 應制定瞭解客戶 (Know Your Customer, KYC)制度,並確實瞭解客戶之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需求及承擔潛在虧損之能力等特性。

    (六) 銀行與客戶解除契約,如有約定違約金時,應本於公平合理原則約定,不得收取過高之違約金。

    (七)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除應於交易契約與網站中載明交易糾紛之申訴管道外,於實際發生交易糾紛情事時,應即依照客戶申訴處理程序辦理。

 

試題練習

1. 有關銀行辦理新台幣與外幣間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業務(NDF)之承作對象,下核者非屬之?

   (A) 國內指定銀行

   (B) 在台外商銀行之國外聯行

   (C) 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或子行

   (D) 在台無分行之國外金融機構

                                            Ans:D

 

2.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視持有交易性部位多寡與市場變動情形,採即時或依每日市價評估,並應至少多久評估一次?

   (A) 每週一次

   (B) 隔週一次

   (C) 每月一次

   (D) 每日一次

                     An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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