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

作者:三民輔考名師

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

開立帳戶

一、客戶初次與證券商進行櫃檯有價證券交易時,則應與券商簽訂開戶契約辦理開戶手續。若僅於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者,則僅須檢附國民身分證或登記證照影本,得免開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43Ⅰ)
二、客戶為初次以等價成交系統為櫃檯買賣者,與應開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客戶與自營商以議價方式成交,並約定以帳簿劃撥方式完成給付結算者,亦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43Ⅲ)

交易方式

一、上櫃股票

得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以自營方式為之,亦可參加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票等價成交系統」、「鉅額交易系統」、「盤後定價系統」及「零股交易系統」以自營或經紀方式為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32-1)

議價    
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應以符合以下所列範圍為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71Ⅳ)
1.與其他自營商間之買賣。
2.與客戶為一次交易在一百交易單位(含)以上之買賣。
3.證券經紀商參加櫃檯買賣中心股票等價成交系統發生錯帳或違約,因無法自該系統補券,而須與其他證券自營商議價補券之買賣。
等價自動成交系統    
1.上櫃股票之升降單位、最低成交單位、漲跌幅限制等,均與集中市場相同。
2.每股輸入之交易單位,應小於「五百」。(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35Ⅰ)
注意!台灣存託憑證與受益憑證之買賣均比照股票!

二、債券買賣

得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以自營方式為之,亦可參加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自動成交系統」以自營方式為之,「股價等價成交系統」、「鉅額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系統」及「零股交易系統」以自營或經紀方式為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32-1)
1.本國債券之買斷與賣斷:(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50、§51)
(1)最低成交單位為面額新台幣壹萬元,而債券之買賣申報係以「殖利率」或「每百元」為單位報價,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元或萬分之一個百分點,此與股票之升降單位表示,有所不同。
(2)債券之櫃檯買賣均為「除息交易」,債券利息之計算係自本期起算至給付結算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計首不計尾。
(3)可轉換公司債之櫃檯買賣,亦比照集中市場。
2.本國債券之附條件買賣:
(1)附條件交易可區分為「附買回」與「附賣回」
附買回    證券商賣出債券之同時,與對方約定於未來某一期限,以約定之價格買回先前賣出之債券。
附賣回    證券商買入債券之同時,與對方約定於未來某一期限,以約定之價格賣回先前買入之股票。
(2)附條件交易之利息計算,係以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按照實際天數計算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52)
(3)附條件買賣之標的於賣回日前,所有權由買方持有。
3.外國債券之櫃檯交易:
(1)以外幣計價之外國債券,證券商於受託買賣前,須先確認客戶之買賣帳戶與集保帳戶,以及於外匯銀行開立之該幣別外幣帳戶!若買賣以新台幣計價之外國債券,則無須開立外幣帳戶。
(2)櫃檯買賣之外國債券,其交易單位為該債券所發行之最小面額,或其整數倍數。
(3)櫃檯買賣之外國債券,其升降單位均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無漲跌幅之限制,其申報係以殖利率為準。

櫃檯買賣市場交易時間

櫃檯買賣市場交易規範

一、採用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證券商,若當日輸入委託買進或自行買進申報總額,已超出其淨值之二倍者,則櫃檯買賣中心得停止其繼續輸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35Ⅶ)
二、若證券商受託買賣上櫃第二類股,則須依規定提存「圈存準備金」,最低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同時其買進成交總額不得超過圈存準備金之「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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