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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法訴願(三)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8/30/2017
訴願之提起
(一)訴願法之規定
1.訴願法第1條:
(1)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2.訴願法第2條:
(1)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2)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二)訴願之要件
1.訴願標的(訴願客體):行政處分
訴願法所稱之行政處分,概念等同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處分以及一般處分(行政程序法第92條) 。
(1)撤銷訴願(訴願法第1條):
訴願標的為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
A.違法:
係指行政處分合法性要件有欠缺。例如行政處分違背專屬管轄的情形。另外,裁量處分中有濫用或是逾越裁量的情事,亦屬於違法之行政處分。
B.不當:
係指行政處分之合目的性要件有欠缺。行政處分本身並無違法,而是不合法律之目的;即行政處分本身不具備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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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法訴願(二)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8/30/2017
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一)意義
所謂相當於訴願之程序,係指在各該法規中所規定之救濟途徑,雖與訴願程序不同,然而其與訴願之目的一致者 。因此如果當事人已經過該相當於訴願之其他程序,自不須再行提起訴願,而逕得提起訴訟。
(二)訴願相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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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法訴願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8/30/2017
定義
訴願係指當人民不服行政機關所作成之違法、不當處分;或人民依法申請而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所提起的行政救濟途徑。目的是透過上級監督機關的審查,使行政機關作成特定決定以為救濟。
訴願類型與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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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法總論(四)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8/30/2017
訴願與行政訴訟之關係─訴願前置主義
(一)訴願的功能在於透過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督促行政作為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就此,訴願之功能如下:
1.為行政救濟管道:
如前述,訴願之目的在於提供人民救濟。
2.統一解釋法令與依法行政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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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法總論(三)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8/30/2017
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
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人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救濟管道可分為兩種,分別為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就前者而言,行政救濟之管轄機關可能為行政機關,亦可能為司法機關;就後者而言管轄機關為司法機關。兩者性質不同分述如下:
(一)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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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法總論(二)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8/30/2017
訴訟權之內涵
(一)訴訟權的概念
對於憲法中明文規定對於人民各項基本權利的保障,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其保障人民於權利受到侵害時,可透過法定程序尋求救濟之訴訟權。
1.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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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法總論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8/30/2017
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當國家公權力行為之作用,致使人民權利受到侵害。人民就此對行政機關有請求權。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自應給予人民救濟之管道。
從權利保護的觀點出發,人民尋求救濟之目的除了權利保障之外,亦應該包含當權利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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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陳情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8/30/2017
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陳情,係人民向行政機關表達意見較無強制拘束力之方式,並非屬行政行為之一種,陳情被善用可有助於行政機關之施政貼近民意,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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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計畫(二)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8/30/2017
專題:釋字第709號
由於行政計畫比較重要的相關實務應該就屬釋字第709號所提到的都市更新了,因此在此特別以一個專題為讀者介紹此號釋字,本號釋字當中,大法官主要比較關注的是整個都市更新過程的正當程序,必須有足夠的同意基礎,透明的程序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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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計畫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8/30/2017
概念與定性
(一)意義
行政程序法中所稱行政計畫,主要指的是行政部門負責的計畫活動部分,與立法部門負責的計畫行為部分相比,是屬於較為執行面的部分,雖然計畫活動和計畫行為有時並非如此壁壘分明,可一分為二,反而比較通常的情形是二者多有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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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程序(八)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8/30/2017
期日與期間
(一)期間之計算(行政程序法第48條):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1.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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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程序(七)
一般行政(普考、四等)|
8/30/2017
送達
(四)送達方法
1.本人送達
將應送達文書直接交付予應受送達之人。
2.補充送達(行政程序法第第73條第1、2項):
(1)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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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33 至 1944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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