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法總論(四)

作者:李由、林實恭

行政救濟法總論(四)

訴願與行政訴訟之關係─訴願前置主義

(一)訴願的功能在於透過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督促行政作為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就此,訴願之功能如下:
1.為行政救濟管道:
如前述,訴願之目的在於提供人民救濟。
2.統一解釋法令與依法行政之要求:
透過行政內部的上下監督關係,由上級機關統一解釋法規之適用,同時以此切合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
3.解決公法上爭議並保障人民權益:
行政機關對於系爭事實的掌握與了解高於法院,透過訴願的自我審查機制,能較快速的回應人民提出之救濟需求。
4.透過訴願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
訴願在某程度上能夠篩選案件並減少法院的負擔,減少不必要的爭訟。
(二)訴願之特性
訴願著重在行政機關的自我審查以及自主性;並出於對於系爭事實的掌握,因此訴願之審查,可兼為合法性與合目的性之審查。
既然訴願是透過行政機關的上下監督關係所進行之救濟,其本質上仍未逸脫行政權之範疇,仍屬於行政程序的一環;故稱為行政救濟而非司法救濟。
相對而言,訴訟則是透過外部機關(法院)進行審查,審查範圍也僅限於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而無法審查處分是否不當。
(三)訴願前置主義
1.意義
係指在提起某些類型的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在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情形下,訴願變成提起該類訴訟的先行程序 。換言之,若未經訴願程序則該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不合法。
2.目的
(1)給予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的機會(依法行政)。
(2)訴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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