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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領隊│制度變革

導遊領隊制度變革

【重要!】交通部公布導遊領隊評量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導遊領隊管理規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導遊人員規則修正條文以及對應要點如下:

修正要點

修正內涵

修正條文

一、增訂因應無紙化之試務作業趨勢,明定電子送達方式及效果。  

本試報名、複查、成績通知書等以電傳文件、傳真、 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參測人員,並視為自行送達。

修正第八條之一

二、修正參測人員應繳交報名費之規定。

本試收費基準:筆試:1300元、口試:1100元。

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修正報名導遊人員評量測驗應具備之資格。

1. 中華民國國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具有特定學歷資格,即可參加本試。

2.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之現職人員具有前項資格之一,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滿2年以上,即可由任職旅行業推薦參加外語導遊專用制評測。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修正報名導遊人員評量測驗應繳之費件。

參與本試應繳交下列文件:

1. 報名履歷表。

2. 報名資格、部分科目免測之證明文件

3. 國民身分證或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華僑應繳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應繳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大陸地區人民應繳居留證影本。

4.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

5. 報名費。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修正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測驗之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免測資格。

外語導遊通用制評測筆試均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如下:

1. 導遊執業實務。

2. 導遊執業法規。

3. 觀光資源概要。

4. 外國語。

另外,擁有以下任一條件,參加外語類科通用制評量測驗時可不用考外國語以外的科目:

1. 持有效的執業證書

2. 參加評量測驗當年度前3年內,並拿到考試院的及格證書

3.通過外語通用制或華語科目評量測驗3年內者

口試則依選測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修正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及格標準。

1. 外語導遊人員筆試的及格標準:

(1) 各科平均成績達到60分、外國語成績需達50分以上

(2) 如果部分科目免測,外國語成績需達60分

2. 增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筆試。若參加非英語或日語科目考試,其及格人數少於到考人數的33%,則及格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的前33%,且各科平均成績達到50分、外國語成績達50分,即可合格。

3. 外語導遊口試,以評分之平均成績滿60分為及格。

4. 本試應測科目缺考視為零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不予及格。

修正第十九條

七、放寬受託機關、團體辦理導遊人員訓練之資格。

導遊人員分職前及在職訓練,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請領執業證。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八、修正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之規定。

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提出。

導遊換發或補發執業證,原執業證失效。

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領隊人員規則修正條文以及對應要點如下:

修正要點

修正內涵

修正條文

一、增訂因應無紙化之試務作業趨勢,明定電子送達方式及效果。  

本試報名、複查、成績通知書等以電傳文件、傳真、 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參測人員,並視為自行送達。

修正第八條之一

二、修正參測人員應繳交報名費之規定。

本試收費基準:1300元

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修正報名領隊人員評量測驗應具備之資格。

1. 中華民國國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具有特定學歷資格,即可參加本試。

2.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之現職人員具有前項資格之一,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滿2年以上,即可由任職旅行業推薦參加外語導遊專用制評測。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修正報名領隊人員評量測驗應繳之費件。

參與本試應繳交下列文件:

1. 報名履歷表。

2. 報名資格、部分科目免測之證明文件

3. 國民身分證或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華僑應繳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應繳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大陸地區人民應繳居留證影本。

4.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

5. 報名費。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修正參加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測驗之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免測資格。

領隊人員通用制評測筆試均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如下:

1. 領隊執業實務。

2. 領隊執業法規。

3. 觀光資源概要。

4. 外國語。

另外,擁有以下任一條件,參加外語類科通用制評量測驗時可不用考外國語以外的科目:

1. 持有效的執業證書

2. 參加評量測驗當年度前3年內,並拿到考試院的及格證書

3.通過外語通用制或華語科目評量測驗3年內者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修正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及格標準。

1. 華語領隊人員及格標準:各科平均成績達到60分。

2. 外語領隊人員及格標準:

(1)各科目平均成績滿60分,且外國語科目成績滿50分。
(2)部分科目免測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60分為及格。

3. 本試應測科目缺考視為零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不予及格。

修正第十九條

七、放寬受託機關、團體辦理領隊人員訓練之資格。

領隊人員分職前及在職訓練,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請領執業證。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八、修正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之規定。

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提出。

領隊換發或補發執業證,原執業證失效。

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更多相關資訊請看交通部公布之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導遊領隊評量測驗│通用制VS.專用制

因應發展觀光條例修正公布,113年起回歸交通部或其委託機關辦理。

交通部觀光局計劃對其進行改革,為解決稀少語別導遊人才的短缺問題,新制度將區分為「通用制」和「專用制」兩種評量方式,讓韓語、越南語和泰語等稀有語別的旅遊人才更符合市場需求。

制度

報名資格

接待對象

內涵與差別

通用制

高中職畢業以上,不限國籍

自由執業

考科、任用標準皆偏112年以前舊制度

專用制

高中職畢業以上,現職旅行社人員,由旅行社推薦報名

僅限推薦旅行社承接團體

1. 為113年以後的新制度,僅限選考英語以外的其他外國語,意即華語、英語導遊不採專用制

2. 報考須先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之現職人員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以112/12/21為結算日)滿2年以上者,由其任職旅行業推薦報名參測,但轉換雇主後執業資格失效

3. 考題較簡化,僅考1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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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導遊領隊評量測驗│新舊制比較

※紅字為新舊制主要差異

項目

113年度

114年度

報名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及外國人可參加評量測驗

中華民國國民、外國人,以及符合居留資格的香港或大陸地區人民(依澳門居民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項、第3項或第4項規定許可)都可參加評量測驗

免測標準

達以下任一條件,參加外語類科通用制評量測驗時,可不用考外國語以外的科目:

1. 在112年7月1日前取得考試院及格證書

2. 通過外語通用制或華語科目評量測驗3年內者

達以下任一條件,參加外語類科通用制評量測驗時,可不用考外國語以外的科目:

1. 持有效的執業證書

2. 參加評量測驗當年度前3年內,並拿到考試院的及格證書

3.通過外語通用制或華語科目評量測驗3年內者

測驗及格

外語導遊人員筆試的及格標準:

(1)各科平均成績達到60分、外國語成績需達50分以上
(2)如果部分科目免測,外國語成績需達60分

1. 外語導遊人員筆試的及格標準:

(1) 各科平均成績達到60分、外國語成績需達50分以上
(2) 如果部分科目免測,外國語成績需達60分

2. 增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筆試。若參加非英語或日語科目考試,其及格人數少於到考人數的33%,則及格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的前33%,且各科平均成績達到50分、外國語成績達50分,即可合格。

本署自辦科目

導遊

專業科目、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阿拉伯語、俄語、義大利語、越南語、印尼語、馬來語、土耳其語

專業科目、英語、日語、韓語、越南語、馬來語

領隊

專業科目、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

專業科目、英語、日語、韓語

以語言檢定結果認證之外國語科目

導遊

英語、日語、韓語、越南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義大利語、泰語

1. 以下4種語言採外語檢定,以及辦理筆試2種方式:

英語、日語、韓語、越南語

2. 以下6種語言只採外語檢定,不另辦理筆試:

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義大利語、泰語、印尼語

領隊

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

1. 以下3種語言採外語檢定,以及辦理筆試2種方式:

英語、日語、韓語

2. 以下3種語言只採外語檢定,不另辦理筆試:

法語、德語、西班牙語

取消外國語科目

導遊

 

土耳其語、阿拉伯語、俄語

更多相關資訊請看交通部公布之114年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Q&A

>>>點我觀看導遊領隊評量測驗最新考情

 

導遊領隊評量測驗工具-簡章、考古題、考試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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