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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研判事項(道交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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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關救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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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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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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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停車(道交規則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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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應遵守事項
作者:陳奇澤&程湘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道交規則第90條第1項)
(一)禁止操作
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
(二)禁止操作
行車輔助顯示設備。
(三)禁止以手持方式
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行車手勢 (道交規則第91條)
(一)行車遇有
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1.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右轉彎時】
2.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左轉彎時】
3.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方向燈光及煞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減速暫停時】
4.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45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允讓後車超越時】
5.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倒車】
6.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二)汽車行駛時
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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