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則

作者:陳文欽

附則


第七十四條

(刪除)
   
第七十五條 (證照費)

依本法核准發給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費率由交通部定之。 
本條係基於需要,參照電信法之規定訂定。

第七十六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鐵路法自四十七年一月三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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