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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 (刪除) 第七十五條 (證照費) 依本法核准發給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費率由交通部定之。 本條係基於需要,參照電信法之規定訂定。 第七十六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鐵路法自四十七年一月三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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