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四)

作者:洪正、劉力

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四)

(七)本法規定之下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1.免稅額。
2.課稅級距金額。
3.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4.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
(八)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七)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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