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相關法律-專利法

作者:洪正、 李由

財經相關法律-專利法

一、概述

專利法係民國33年5月29日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民國103年1月22日,並自民國103年3月24日施行。

二、重要規定

(一)主管機關

專利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專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專利法第3條)。

(二)專利之種類

分為下列三種(專利法第2條):
1.發明專利。
2.新型專利。
3.設計專利。

(三)專利申請權人

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專利法第5條第2項)。

(四)受雇人職務上發明專利權之歸屬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專利法第7條第1項)。

(五)二人以上共同申請專利之連署

1.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專利法第12條第1項)。
2.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各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專利法第13條第2項)。

(六)發明專利權之效力

1.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專利法第52條第1項)。
2.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專利法第52條第3項)。

(七)專利權消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專利法第70條):
1.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
2.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3.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4.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八)新型專利vs.設計專利

1.新型專利:
(1)積極要件: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專利法第104條)。
(2)消極要件: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A.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B.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C.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2.設計專利
(1)積極要件:
A.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
B.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專利法申請設計專利(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
(2)消極要件: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式樣,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
A.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B.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C.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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