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與處置
作者:林強調查與處置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前述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1.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2.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3.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4.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5.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罰則: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消保§57)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